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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原子能机构
发布时间: 2009-06-26    作者:    来源:国史网 2009-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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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机构 

  1. 研究和拟定我国和平利用原子能事业的政策和法规; 

  2. 负责研究制定我国和平利用原子能事业的发展规划、计划和行业标准; 

  3. 负责我国和平利用核能重大科研项目的组织论证、立项审批、负责监督、协调重大核能科研项目的执行; 

  4. 实施和核材料管制,实施核出口审查和管理; 

  5. 负责核领域政府间及国际组织间交流与合作,代表中国政府参加国际原子能机构及其活动; 

  6. 牵头组织国家核事故协调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并组织实施。

   国家原子能机构设五个业务司:行政司、系统工程司、国际合作司、综合计划司和科技质量司。

  职能介绍

  1. 行政司:负责国家原子能机构的行政、后勤和保障体系,负责核材料管制的实体保卫和核电站消防工作的管理;

  2. 系统工程司:负责组织重大核能科研项目的论证,负责核电站和核燃料的发展规划以及重大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监督,负责国家核事故应急的日常工作;

  3. 国际合作司:负责组织、协调原子能领域政府及国际组织间的交流和合作,承办核进出口许可审查及政府保证;

  4. 综合计划司:负责审批核能研究规划,编制核能开发的年度计划;

  5. 科技质量司:负责组织开展核能预先研究,制定核能技术标准。

    相关链接 - 当代中国研究所 - 中国社会科学院网 - 两弹一星历史研究 - 人民网 - 新华网 - 全国人大网 - 中国政府网 - 全国政协网 - 中国网  - 中国军网 - 中央文献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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