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11月26日—12月10日 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大会审议并通过彭真所作的宪法修改草案报告;通过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过关于恢复《义勇军进行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议,撤销本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78年3月5日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定;批准赵紫阳总理《关于第六个五年计划的报告》;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六个五年计划》;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等项法律;通过《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等项决议。新宪法对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作了全面的修改,规定和阐明了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国家机构、国家的统一和人民的团结、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等。其中关于国家机构,新宪法作了以下新的规定:第一,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将原来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部分职权交由它的常委会行使,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和加强它的组织。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除基本法律应由全国人大制定外,其他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人大常委会委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并且增设一些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第二,恢复设立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第三,国家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第四,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和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增设审计机关。第五,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地方政权的建设。第六,改变农村人民公社的政社合一的体制,设立乡政权。第七,规定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等国家领导人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