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5月26日 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发出《关于沿海和内地划分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沿海地区的范围,包括辽宁、河北、北京、天津、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广西11个省、市、自治区(台湾省回归祖国后也应包括在内),其余18个省和自治区则称为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