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9月29日 中共中央批转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胡风反革命集团”案件的复查报告》,并发出通知指出:“胡风反革命集团”一案,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将有错误言论、宗派活动的一些同志定为反革命分子、反革命集团的一件错案。中央决定,予以平反。凡定为胡风反革命分子的,一律改正,恢复名誉。凡因“胡风问题”受到株连的,要彻底纠正。同年11月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改正了1965年对胡风的判决,宣告胡风无罪。1985年公安部对胡风政治历史中遗留的几个问题进行复查,予以平反撤销,经中央书记处同意,向有关部门发出了为其进一步平反的通报。1988年6月1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出《关于为胡风同志进一步平反的补充通知》。在1980年对胡风集团作政治上的平反的基础上,经过调查研究,又做了新的澄清和说明,取消了对胡风的文艺思想和宗派活动等问题的严厉指责。至此,所谓“胡风反革命集团”案得到彻底平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