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11月12日 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统战部等6部门提出的《关于把原工商业者中的劳动者区别出来问题的请示报告》。《报告》指出:1956年对私营工商业实行公私合营时,把一大批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以及其他劳动者统统称为私方人员,按资产阶级工商业者对待。这个问题长期没有得到解决。当前应明确他们本来的劳动者成分。文件下达后,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在这项工作结束时,有70万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别出来,恢复了劳动者身分。各地在开展区别工作的同时,贯彻执行中央12月17日批转的《关于对原工商业者的若干具体政策的规定》,摘掉了原工商业者的资本家或资本家代理人的帽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