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年9月10日 经中共中央批准,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决定:撤销中央军委国防工业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立国务院国防工业办公室,受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领导,以国务院为主;同时,第三、四、五、六机械工业部由原军口领导改为由国务院直接领导。这项决定自1974年5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