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7年9月13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发出《关于严禁抢夺国家物资商品,冲击仓库,确保国家财产安全的通知》。《通知》说:有些地方不断发生抢夺国家粮食、现金、物资,冲击仓库和拆毁机器设备的严重事件,这是绝对不能容许的违法行为。《通知》要求:(一)必须坚决贯彻执行1967年6月6日的《通令》,坚决制止抢夺国家和集体财产。(二)对己发生的抢夺国家财产的事件要严肃处理,抢夺的国家财物要一律追回,首恶者要严办。(三)人民解放军、公安机关不和“革命群众组织”要对保护国家仓库、金库、物资、财产的安全负责,不准冲击、砸抢国家仓库、金库、油库、冷库、营业场所和生产企业。(四)对外出串连的群众,要动员回去就地闹革命,要遵守劳动纪律,坚守生产岗位。(五)因武斗造成停产的单位,从停产时起到恢复生产之日止,一律停发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