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8月29日 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决定,开除中央政治局原委员、北京市原市委书记陈希同的党籍。随后,检察机关对其依法立案侦查。1998年7月3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陈希同贪污、玩忽职守案进行公开宣判:以贪污罪判处陈希同有期徒刑13年;以玩忽职守罪判处陈希同有期徒刑4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赃物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判决后陈希同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998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陈希同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