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12月8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在新的形势下,按照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第二步战略目标的要求,民族地区要继续贯彻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发挥资源优势,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国家要大力支援、帮助民族地区加速发展经济文化事业,逐步改变其相对落后的状况,使之与全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促进各地区的协调发展和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国家要根据经济计划和资源开发的需要,适当增加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投入。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建设的步伐;国家对民族地区已经实行的特殊措施和优惠政策在“八五”计划期间均保持不变;民族自治地方要吸引、支持发达地区到本地开发资源、兴办企业,要坚持改革开放方针,积极发展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尽快解决民族贫困地区群众的温饱问题;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领导和支持等。 |